|
1、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质认证办法》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实施安全培训的教学单位,凡未取得〈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具备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资格,不得举办颁发证书的安全培训班。国家局、省局按评估标准分别对一、二、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评估审查。
鉴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国家历来重视安全培训工作的规范性,通过立法来对安全培训工作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原煤炭部 煤安字[1994]第72号文件发布《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总 则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三章教学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明确的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作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听课,定期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和实验手段。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各煤矿企事业单位为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2、安全培训教学管理
如学员管理、学籍档案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 3、本网站服务
我们根据需要组织各种专业内容、各个层次的安全培训班,可以承办各种培训班或提供各种资讯服务、各专业培训班等。
我们可以联系推荐教师,包括安全技术教师、安全管理教师以及其它安全方面的各种专业教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案材料:
(1)煤矿一通三防教师;
(2)矿井安全教师;
(3)机电安全教师;
(4)消防防火防爆安全教师;
(5)特种设备安全;
(6)化工安全教师;
(7)交通安全教师;
(8)建筑安全教师;
返回<<
|